关于印发《重庆大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重大校〔2015〕232号
各二级单位:
为了加强学校数据管理,促进数据共享及业务协同,更好地为学校教学、科研、管理和决策服务,学校特制定《重庆大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重 庆 大 学
2015年6月15日
重庆大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数据管理,促进全校数据共享及业务协同,更好地为学校教学、科研、管理和决策服务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,是指与学校人、财、物等要素相关联的基础数据,与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相关的业务数据,以及音视频、文档、图片等资源数据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共享,是指通过学校数据交换平台,将各二级单位业务系统中的相关数据汇总至学校中心数据库,并提供给各二级单位按授权使用的过程。
第四条 校内产生共享数据的二级单位,以及使用共享数据的二级单位,均应遵守本办法。
第五条 为降低数据共享复杂度,提高数据共享效率、易维护性,各业务系统需通过学校数据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。
第二章 职责分工
第六条 数据共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、归口管理。学校数据共享工作由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,各二级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共享数据的授权、提供、使用及更新维护。
第七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数据共享的总体协调,与信息化办公室共同组织数据共享的监督与检查,并负责学校基础数据的汇总接收及使用。
第八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全校数据共享技术支持与协调,具体负责数据交换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维护。
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产生的共享数据的授权、提供与更新维护,负责对本单位接收的共享数据按授权使用并进行安全管理。
第三章 数据共享与管理
第十条 数据共享实行“一事一议”原则,每项数据的共享必须取得数据产生单位的授权。
第十一条 数据共享申请。数据使用单位需提出共享申请,填写《重庆大学数据共享申请表》(见附件),明确数据项及用途,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信息化办公室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协调数据产生单位及时受理。
第十二条 数据共享授权。按照“谁产生,谁负责授权”的原则,由数据产生单位负责审批授权。
第十三条 数据共享实施。数据共享通过学校数据交换平台及各业务系统的接口实现。数据产生单位负责数据准备并提供与学校数据交换平台的接口,数据使用单位负责提供与学校数据交换平台的接收接口,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学校数据交换平台的数据共享集成。
第十四条 数据维护更新。根据“谁提供,谁负责”的原则,数据提供部门应确保共享数据的及时、准确及完整。学生、教职工、资产、科研等相关基础数据必须实时更新和共享,部门间共享数据须按照申请审批结果要求按时更新和共享。
第十五条 数据使用管理。数据使用部门应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和保密性对数据实行分类管理,严格界定数据访问对象及权限范围,确保共享数据按照审定的范围使用。
第十六条 数据安全管理。各二级单位要做好数据安全管理工作,严格遵照国家和学校相关信息安全规定,提高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和素养,加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,及时开展数据安全检查工作。数据使用单位应做好数据防泄漏工作,确保共享数据安全。
第四章 数据采集与提供
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需重视本单位数据建设工作,不断提高单位业务信息化水平,保障学校数据共享工作能持续、稳定、健康发展。
第十八条 数据质量需从源头抓起,严把数据入口关。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数据采集人员技能培训,规范数据录入,及时更新维护,保障数据及时、准确与完整,确保数据质量。
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学校和本单位业务发展需要,制定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计划,推进业务系统建设,实现数据全面信息化管理,保障数据共享及时、准确与完整。各单位在建设信息系统时,必须按照学校要求做好数据接口,实现与数据交换平台对接,确保数据共享渠道通畅。
第二十条 数据产生单位提供的共享数据应遵循国家及学校相关标准与规范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附件:重庆大学数据共享申请表
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印发